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26号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57楼5701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JH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豪威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8994号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61L250。
经营者:华国民,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豪威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豪威汽车用品商行赔偿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