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27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琼娟,1991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琼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