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47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仁兴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梅陇东一村山脚王前西十五栋三楼。
经营者:黄礼贤,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梅陇仁兴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海丰县梅陇仁兴首饰厂赔偿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