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05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贻焕,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贻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张贻焕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