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1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YJA6D7A。
经营者:林惠思,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