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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2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1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YJA6D7A。

经营者:林惠思,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视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吴泽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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