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8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睿城益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孙厝乐安北里158号之二。
经营者:林镇城。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睿城益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