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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管士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管士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管士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33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士明,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裁。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士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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