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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东莞市石排艾蕲季日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东莞市石排艾蕲季日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东莞市石排艾蕲季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25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郭庄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艾蕲季日用品店,经营场所东莞市*************。

经营者:曾炳球。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东莞市石排艾蕲季日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艾贴器(花形)”、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史改云表示其与被告东莞市石排艾蕲季日用品店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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