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57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林,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李小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2020年5月9日,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