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全椒县永波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石沛镇石沛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4。
经营者:潘永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永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