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133号 原告:成都市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三顾冒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向龙一路97号。
经营者:尤群。
原告成都市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三顾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