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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付治华、深圳市承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付治华、深圳市承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付治华;深圳市承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4号原告:阮从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治华。

被告:深圳市承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908464。

法定代表人:付治华。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付治华、深圳市承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整”。

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阮从锐负担。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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