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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池鹏美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606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池鹏美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池鹏美宜家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60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庆锋,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池鹏美宜家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

经营者池鹏。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1357301号商标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池鹏美宜家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5585266号、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池鹏美宜家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315元,由被告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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