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56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皮斯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塔四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薛孝取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解放路三远商城**。
经营者:薛孝取。
被告:仙游县鲤城南公花服饰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 经营者:薛孝取。
被告:石狮市薛泽服饰店,经营,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九二路**div> 经营者:吴海芬。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上海皮斯鸟服装有限公司、安溪县凤城薛孝取服装店、仙游县鲤城南公花服饰店、石狮市薛泽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