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16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晓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回味黑鸭小吃店,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Q3G。
经营者:陶金玲。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回味黑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