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40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汤泉社区宁南一街**iv>经营者:王素琼。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家晓鞋业商行,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iv>经营者:罗爱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长沙市雨花区家晓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