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光荣,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住本市开发区。
2007年12月24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10月28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
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亚利,女,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住本市开发区。
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江涛,女,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住本市开发区。
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光荣、杜亚利、胡江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中,由于疫情防控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胡光荣、杜亚利、胡江涛犯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