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540号
案件名称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540号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梁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div>法定代表人:姜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行船公司)与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飞行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冯伟,被告瀚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行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瀚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涉案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原材料、图纸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

2.判令被告瀚泽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555000元;

3.判令被告瀚泽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许诺销售、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原材料、图纸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的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梁健于2014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6年6月22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100501.7。

专利年费按期交纳,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6年6月23日,专利权人梁健与原告签订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原告在专利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以独占许可方式实施该专利。

原告实施该专利技术生产的单双面UV同步数码喷绘机于2017年9月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为“中国机械工业名牌产品”。

2018年3月29日,原告发现被告瀚泽公司未经授权,在“上海国际广印展”上展出、宣传侵犯原告享有独占实施权的产品实物及宣传手册,遂委托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8年3月30日对展出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

2018年8月8日,原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该院于2018年9月9日裁定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被告于2018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案涉专利无效的申请。

在无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1,补入了技术特征,对从属权利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0401号决定书维持有效。

经专利权人修改并被维持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在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喷绘平台;

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

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24)通过一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24)通过两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5)及第二主动辐(20),所述画布(24)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辐(5、20)相接触,所述第一、二主动辐(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被告瀚泽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或原告许可,擅自实施案涉专利,通过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获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独占实施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瀚泽公司辩称,1.其有自己的发明专利,不构成侵权;

2.其专利和原告的专利不一致,其专利两主动辊是同向旋转,而且旋转也不同步。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梁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6年6月22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410100501.7,专利权人为梁健。

2016年6月23日,专利权人与原告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至2036年6月22日。

2018年10月23日,被告瀚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专利无效。

2019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第402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1410100501.7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9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专利权人于2019年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在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喷绘平台;

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

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24)通过一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24)通过两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5)及第二主动辊(20),所述画布(24)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5、20)相接触,所述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2019年1月9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

2018年3月19日,梁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翰泽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2018年3月30日,梁健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国际广印展”2H展馆的2H-A-1128展位,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摄影、摄像设备对该展位进行拍照、摄像,并取得宣传册一本(含名片),并制作了(2018)沪长证字915号公证书。

2018年8月8日,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瀚泽公司及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作出(2018)鲁01证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瀚泽公司及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了拍照及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并向瀚泽公司及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

在2020年4月27日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瀚泽公司陈述本院证据保全的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产品其在半年前已自行拉回。

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有公证费交费凭证、律师费发票在案佐证。

经组织质证,被告认为其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以下不同:一、原告的专利特征是“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而被告没有两个独立驱动装置,是一个驱动装置;

二、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是“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而被告的产品只有“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没有“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的技术特征;

三、原告专利是“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向旋转,而且不同步”。

另查明,被告瀚泽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组装: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及配件;

批发、零售:打印设备、广告耗材及配件等。

关于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原告称单价100-150万元左右,利润10-15万元;

被告称其产品单价30万元左右。

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价格。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庭审中,被告提交ZL201710026566.5发明专利证书一份。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月14日,原告质证认为,该专利晚于原告专利申请日,不具有对抗力。

本院认为,原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产品结构图一张。

原告质证认为,一是不认可该证据所反映的被告产品结构。

二是即使被告所述其产品结构如图所示,被告的产品依然与原告专利构成等同。

关于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予以分析。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所涉的法院证据保全的产品及原告自行保全的产品均系瀚泽公司生产、销售,被告瀚泽公司也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的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的侵权。

本院现分析如下:一、原告的专利及技术特征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要求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其技术保护范围。

据此,可以确定原告技术方案的11个技术特征,即:A、基本结构,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

B、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

C、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

D、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机架上的喷绘平台;

E、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F、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

G、放布辊和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注:双面喷绘时的方案),或者每个主动辊外侧有一组安装在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注:单面喷绘或双面喷绘时的方案);

H、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通过一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

I、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通过两个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

J、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及第二主动辊,画布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相接触;

K、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二、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及技术比对对于前述被告抗辩其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三个不同特征的分析。

对于第一个不同,本院经查,被告产品具有两个电机,可以独立驱动,属于具有“两个独立驱动装置”的技术特征,而非一个驱动装置,被告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不同,由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是“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上述两个方案由“或”字联接,即“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是“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的技术方案属并列可选择关系,属于两个方案,落入其中任何一个方案,均导致构成侵权,经庭审调查,被告的产品具有“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被告以其没有“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这一技术特征,要求认定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不同,也是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即被告所述“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向不同步旋转”与原告专利“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的问题。

(一)被告产品中两主动辊是同步旋转。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指两主动辊旋转时的一种协调性的趋势。

根据原告提交的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的被告打印机工作视频,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喷绘小车是同步打印的,打印材料也是同步传送经过两个喷绘平台的,另外,从涉案产品同一被打印布匹同时在两个两主动辊的驱动下前进运动,也可以证明两主动辊一定是同步旋转的,否则不可能实现上述动作,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两主动辊为“同步旋转”,被告所称“两主动辊不同步旋转”与事实不符,也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应对其在诉讼保全中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在本案的诉前证据保全案中,依照原告的申请,本院做出(2018)鲁01证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瀚泽公司生产及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的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了拍照及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并向瀚泽公司及临沂春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

在明知涉案产品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瀚泽公司自行将涉案机器拉回,相关产品处于其控制之下,存在改动技术特征的嫌疑,在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不当行为,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待证事实“第一、二主动辊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三)即使被告产品中两主动辊同向旋转,也与原告专利两主动辊逆向旋转构成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喷绘小车下方均设有两个夹布走布的辊,其中一个带驱动装置另一个不带驱动装置,打印材料缠绕在两个辊上依靠材料与辊之间的摩擦力带动走布。

无论两主动辊是逆向旋转还是同向旋转,均依靠打印材料缠绕在两个辊上实现送布的功能,达到相同精度的送布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得到。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动辊“同向旋转”与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辊“逆向旋转”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即采用由驱动装置驱动,使用主动辊、驱动装置、打印材料、送布辊、收布辊的相互配合的手段,二者所采用的手段并无本质不同,仅是主动辊与夹辊在位置上的简单调换,属于本领域技术手段的惯常替换,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即依靠打印材料缠绕在两个辊上实现送布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即完成相同精度的输送打印材料、双面及同步打印的功能和提高效率和精度的效果,并且这种位置的调换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构成等同特征。

三、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瀚泽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原告要求被告瀚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5.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被告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本院主要参考原告专利类型、被告的侵权性质及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利润、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对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予以综合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4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100501.7)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