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7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营口市西市区雨桐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初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初60号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