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95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美特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星第四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93548。
法定代表人:罗先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美特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