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82号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星花社区庙溪工业区荣力工业园****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M。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宝,男,土家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深圳巨如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龙胜配件城**4B86-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A。
法定代表人:陈鲜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巨如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美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