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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华亮与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381号
案件名称赖华亮与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华亮;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美鑫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81号原告:赖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妙,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杨美路**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X。

法定代表人:邱琼。

被告: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富强社区华强北路**赛格工业大厦**3A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U。

法定代表人:谭德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鑫斯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通信**3A77会信用代码×××79N。

经营者:宋崇华。

原告赖华亮诉被告深圳市美宝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达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美鑫斯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赖华亮于2020年5月8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赖华亮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华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赖华亮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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