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21号原告:丁伟富,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才,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给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6。
法定代表人:段罗鹏。
原告丁伟富与被告深圳市给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丁伟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伟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