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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妹与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422号
案件名称谢娜妹与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娜妹;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22号原告:谢娜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顺誉工业区厂房**工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FYK6U。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谢娜妹与被告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被告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核准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原告谢娜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娜妹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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