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22号原告:谢娜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顺誉工业区厂房**工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FYK6U。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谢娜妹与被告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被告深圳市黛米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核准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原告谢娜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娜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