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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喻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46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喻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陈喻梅;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陈喻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62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喻梅,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盐井镇菊花岭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东,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杨家镇六合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1********,系被告丈夫。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喻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6****.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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