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1,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暂住重庆市。
辩护人孙禹君,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2,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暂住浙江省温州市。
辩护人黄灿,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暂住贵州省仁怀市。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楠楠,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仁怀市,暂住贵州省仁怀市。
辩护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日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叶2、刘某、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