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11号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6日,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顺德龙江支行44×××57_1账号,冻结额度5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03账号,冻结额度500万元,实际冻结1122.9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3、查封廖兆超名下位于佛山市龙江镇的,权利证号:佛府(顺)集用(2008)第0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