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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何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91民初69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何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何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691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区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鑫,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太平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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