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174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家家小铺便利店,,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滨河路**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余力群。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家家小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