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4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刚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克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