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2354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82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长沙星耀建材店。
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28号之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61859831W。
经营者:许春桃。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长沙星耀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已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