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9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观辉,女,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48,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李观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观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余款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陈 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