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38号原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尾(永宁水厂旁);
中山市************、6幢(共设2处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许小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产业园磐东鑫亮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南河社区大潮工业区。
经营者:陈旭亮,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位8号,公民身份号码445************435。
被告:陈旭亮,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位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产业园磐东鑫亮五金厂、被告陈旭亮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