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87号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荣腾,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喜,深圳市兰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东莞分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飞科装订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东莞市飞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飞科装订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飞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市恒博装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