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9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纯化镇华联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纯化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马路对面。
经营者:徐建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纯化镇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