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39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8859U。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泉,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炜 审 判 员 詹跃忠 审 判 员 许培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晓燕 书 记 员 庄 鹂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