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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许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许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许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106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玉梅,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以其与被告徐玉梅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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