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106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玉梅,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以其与被告徐玉梅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