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197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被告:卢文辉,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文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卢文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