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河大药房,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负责人:潘亚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河大药房、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