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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喜、崔普利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879号
案件名称张美喜、崔普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美喜;崔普利;李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879号被执行人:张美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崔普利,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李晶,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关于张美喜、崔普利、李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19)皖03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八条确认:对扣押的车辆(苏N×××××、皖C×××××、皖C×××××)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0年6月11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

另查明,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于2019年1月27日以蚌禹公(经)扣字【2019】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张美喜持有的车牌号苏N×××××车辆,以蚌禹公(经)扣字【2019】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崔普利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以蚌禹公(经)扣字【2019】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李晶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美喜持有的车牌号苏N×××××车辆。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普利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晶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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