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879号被执行人:张美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崔普利,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李晶,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关于张美喜、崔普利、李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19)皖03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八条确认:对扣押的车辆(苏N×××××、皖C×××××、皖C×××××)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0年6月11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
另查明,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于2019年1月27日以蚌禹公(经)扣字【2019】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张美喜持有的车牌号苏N×××××车辆,以蚌禹公(经)扣字【2019】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崔普利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以蚌禹公(经)扣字【2019】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李晶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美喜持有的车牌号苏N×××××车辆。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普利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晶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