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7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柏嘉创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柏嘉创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柏嘉创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