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凉山州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34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凉山州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凉山州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初1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SANFRANCISCOC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山州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西昌市宁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蒋远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凉山州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陈慧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