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434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渠工副食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DY0P81,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渠中村段。
经营业主:殷小岗,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渠工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渠工副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渠工副食品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