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51号 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40220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海威尔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LK3J35。
经营者:蔡晓霞,女,汉族,1995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下陇村西厝,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海威尔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xxxx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