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神之巅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南段303、305、307号。
经营者:兰祥,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神之巅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郫都区神之巅通讯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郫都区神之巅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