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8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62号东魏服饰183、185号临街门面。
经营者:章子许,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5元(以2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一审案件受理费505元,本案执行费3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2928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经营者章子许)银行账户存款292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