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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3889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8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62号东魏服饰183、185号临街门面。

经营者:章子许,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5元(以2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0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一审案件受理费505元,本案执行费3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2928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子许超市(经营者章子许)银行账户存款292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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