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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利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21刑初422号
案件名称余利彬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利彬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1021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利彬,曾用名余俐傧,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义建,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玉检二部刑诉[2020]378号指控被告人余利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玲出庭,指控:“RedBull红牛”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等,有效期限到2021至2026年不等。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余利彬在湖北孝感金怡印铁质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且明知辛自科等人(另案处理)的要求制造了高仿的“RadBall红牛”饮料罐子予以出售,后经由张晓强(另案处理)等人灌装内容物,销往玉环市等地。

经查,上述罐子已交付并灌注内容物的约37万只,非法经营数额28万余元;

未交付的24万只,非法经营数额约12万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余利彬接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湖北孝感金怡印铁质罐有限公司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同时认为被告人余利彬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余利彬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余利彬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利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利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被告人余利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利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利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余利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包装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 判 员  苏 斌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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