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755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露,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楠苑副食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156、154、152号。
经营者:刘勇。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武侯区楠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