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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偃师市首阳山镇大宇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偃师市首阳山镇大宇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偃师市首阳山镇大宇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6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大宇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市场。

经营者:康国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首阳山镇大宇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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