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竹县小龙坎老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煌歌城市之星项目J4-7幢二层2号。
经营者:彭涛,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竹县小龙坎老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竹县小龙坎老火锅店以其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竹县小龙坎老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竹县小龙坎老火锅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大竹县小龙坎老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